(網經社訊)在UC瀏覽器上,《中國消費者報》記者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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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投不花一分錢”
廣告語宣傳收益誘人
瀏覽新聞時,不少讀者應該見到過這樣的廣告:
▲記者在UC瀏覽器上收到的火山有色APP“花式”廣告宣傳
除了稱“快速致富”,在UC瀏覽器上火山有色APP還宣傳“首投不花一分錢”:
據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顯示,火山有色APP主體公司為中京商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所屬行業(yè)為商務服務業(yè)。為一探究竟,記者下載了火山有色APP進行體驗。
在首頁看到,記者看到展示著銀商品、銅商品、鎳商品等有色金屬及大豆、小麥等糧油原材料價格,這與傳統(tǒng)認知上的網絡購物平臺差距較大。在對應商品界面,出現(xiàn)K線圖,并以5分鐘級別顯示價格波動情況,下方還有MACD、DIF、DEA(均為股票交易參數(shù))指標,顯示“今開”昨收”等價格內容。
在證券領域有多年投資經驗的張先生對記者表示:“MACD、DIF、DEA等指標都是股票市場的專業(yè)用語,其頁面顯示的有色金屬等相關原材料價格與期貨交易別無二致,非常容易讓人聯(lián)想到期貨交易?!睆埾壬M一步解釋說,期貨交易的一大特征就是雙向交易,具有極高風險性。
在火山有色APP“新手指南”中介紹,若要抓準訂購時機,需查看頭條新聞模塊中的商品原材料相關最新資訊、原材料價格變動曲線和當前訂購數(shù)據?!?/p>
記者體驗后發(fā)現(xiàn),廣告宣傳的“首投不花一分錢”并非如此。想要在APP訂購,就必須在平臺充值,充值越多贈送越多。頁面顯示:“訂購1990元,最快一小時增值3980元?!庇浾咦鳛樾掠脩糇訟PP,雖然被贈送了11.4元,但首次購買時必須要充值,而想要提現(xiàn)的話,還需要收取手續(xù)費。提現(xiàn)金額200元以下的,每筆收取手續(xù)費2元;200元以上的,每筆收取提現(xiàn)金額的1%。同時,提現(xiàn)還需要實名認證并綁定銀行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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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身份、廣告提及收益
被客服連連否認
對于如何交易及如何獲得收益等問題,記者咨詢平臺在線客服??头硎荆鹕接猩獳PP是有色金屬實物商品的訂購平臺,有零售和訂購兩種購物方式。
對以下問題,該公司客服也都予以否認:
既然是訂購平臺,為何還需要在平臺充值?為什么不能直接付款交易?
【客服】未正面回應,同時否認火山有色APP可以進行“投資”,強調其為“訂購”平臺。
在UC瀏覽器上投放廣告時多次強調“投資”,怎么又改口了?
【客服】矢口否認其在UC瀏覽器上投放廣告所強調的投資屬性且可獲得收益。
當記者表示自己是因為看到UC瀏覽器上聲稱“投資”的廣告才下載并想了解其收益模式。
【客服】一口否認,稱該平臺不是投資平臺,僅為訂購平臺,并會郵寄相關商品。
對于廣告內提及的收益。
【客服】予以否認,表示“平臺不會回購商品,若有更多關于訂購的問題可以問在線客服。如果沒有需要,可以注銷軟件。”
記者看到,訂購商場內的商品一般均為大宗商品,如四足方鼎40千克、三足圓鼎120千克,且黃豆、脆麥片等商品的單位均為噸。若想要在訂購頁面下單,須選擇現(xiàn)價訂購或結算價訂購模式,還需要選擇訂購重量、份數(shù)等,重量從0.15千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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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涉嫌誘導消費者
平臺具有審核義務
在UC瀏覽器上關于火山有色APP的廣告中有一行小字標注:“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倍贏PP上卻更改為:“市場有風險,訂購需謹慎?!?br/>
記者在體驗中發(fā)現(xiàn),在充值入口,一旦選擇退出,APP還會提醒:“確定要放棄雙倍盈利的機會嗎?”而注冊成功時,新人下單頁面寫著:“價格上漲就賺錢。”
針對廣告和客服宣稱的自相矛盾,河南英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文得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對外宣傳的“投資”平臺,客服聲稱的“訂購”平臺,火山有色APP的廣告內容都涉嫌誘導消費者。
那么,UC瀏覽器作為平臺,又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黃文得表示:
“《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投資類廣告不得對投資效果、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無風險......UC瀏覽器作為該廣告的發(fā)布者,具有審核、把關的義務,其放任火山有色APP在其運營的網絡平臺投放此類虛假廣告的行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失,則應當與火山有色APP承擔連帶責任。”
火山有色APP通過互聯(lián)網投放大量具有虛假承諾性質的廣告、誘導社會公眾充值購物(投資),是有較大刑事法律風險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應當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同時具有“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情形的,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